《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今天分享的是【《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深度分析建议-优化信息披露-打开报表黑箱-提高长期估值】 报告出品方:东吴
新准则首份年报披露前夕,证监会就上市险企信息披露发布征求意见稿。2024年2月9日,证监会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4号一一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进行修订,并同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进一步完善上市险企信息披露要求,帮助投资者更好理解生产经营和财务信息,积极践行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下理念。客观来看,投资者理解保险公司报表难度较大,大幅提升上市险企报表理解度和透明度是提升中长期资金青睐的最简单也是最有效的手段。本文笔者从保险研究员角度出发,结合 2023 年A 股上市险企中报披露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并对信批提出几点建议。
新保险合同准则和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披露新增要求对比,1H23 定期报告披露符合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合同负债及盈利构成需进一步完善。从IFRS17 披露来看,财会数据披露要求方面,征求意见稿建议披露当期初始确认签发的保险合同的合同服务边际数据(NBCSM),目前仅平安和太保披露。相关经营情况回顾要求方面,整体披露情况较为符合征求意见稿要求,但在保险合同负债部分的披露有待进一步优化,具体来看包括险种盈亏及经营状况分析、保险合同负债余额变动、净额变动、结构分布及其原因等。从 IFRS9 披露来看,各上市险企投资收益率口径存在一定差异
从保险研究员角度提出的几点信批建议。1.重塑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披露链条:引导从负债增量到负债质量。当前定期报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仍围绕老准则下原保费/规模保费为核心展开,我们建议充分围绕合同服务边际及其摊销与吸收、保险服务业绩构成等科目展开。2.参考银行报表体系强化规范披露工作,提高信息可比性。3.新增财务报表分析模块,提升报表钩稽关系的理解度。从利润表分析章节来看,重点围绕保险服务收入、保险服务费用、承保财务损益三大科目展开,分项披露产品、渠道等维度项下数据,并明确披露负债成本率和利源结构整体分析。从资产负债表分析章节来看重点围绕保险资金运用分析展开,在现有投资收益率(总/净/综合)披露基础上,增加信用成本分析部分,提升投资者对资产质量的理解程度,重点新增保险合同负债分析部分,建议从期初期末变动法、余额构成法两个角度展开,提升分析师预测可行性,并在采用 OCI 选择权下,对承保财务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分解。4.优化会计估计变更披露情况。5.优化报表附注披露。6.寿险公司几点披露细节探讨。价值评估体系仍有效,新业务价值与新业务合同服务边际展现了不同视角下公司当期新业务盈利能力。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有效性受到挑战,建议优化偿付能力计算指标。建议更新内含价值(EV)各类假设和计算方法,提升可信度。7.产险公司几点披露细节探讨。老准则下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赔付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应收保费仍提供重要信息,建议上市险企在财险分部报告中予以披露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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