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06 证券简称:金宏气体 公告编号:2024-022 转债代码:118038 转债简称:金宏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合同类型:投资建厂供应合同

● 合同金额:根据合同测算,约为人民币24亿元(不含税),具体以实际为准。

● 合同生效条件: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 合同履行期限:自启动之日起20年(启动日:买方开始调试、卖方开始提供供气服务的日期,暂定为2025年8月1日,以买方的书面通知为准。)

●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影响:本次交易属于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卖方”)日常经营活动相关合同,根据合同相关条款约定,公司需新建制氧装置和后备系统,预计将于2025年8月投产,对公司当期业绩无影响。若本供应合同顺利履行,将会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且能对现有业务之间的协同带来有益的帮助。本合同的履行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本合同而对上述合同对方形成依赖。

● 特别风险提示:

1、履约风险:合同双方均具有履约能力,但合同履约周期较长,在履行期间,存在因外部宏观环境重大变化、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客户需求变化以及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最终执行情况;

2、违约风险:合同中已就违约、纠纷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如本合同执行中存在因公司原因,出现供气不足、无法供气或未能按要求供气等情况,可能导致公司承担违约的风险。

一、审议程序情况

公司于2024年3月21日与营口建发盛海有色科化有限公司(简称“买方”)签订“投资建厂供应合同”,通过新建1套66000Nm3/h空分装置,向对方供应工业气体产品一一氧气和氮气。根据合同测算,合同金额约为人民币24亿元(不含税),具体以实际为准。本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性合同,公司已履行了签署该合同的内部审批程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及《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无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公司于2024年3月21日与营口建发盛海有色科化有限公司签订“投资建厂供应合同”,通过新建1套66000Nm3/h空分装置,向对方供应工业气体产品一一氧气和氮气。根据合同测算,合同金额约为人民币24亿元(不含税),具体以实际为准。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企业名称:营口建发盛海有色科化有限公司

展开全文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陈明盛

注册资本:12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2年06月24日

住所:辽宁省营口市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新联大街195号

主营业务:有色金属合金制造,选矿,矿物洗选加工,金属矿石销售,常用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压延加工,有色金属铸造,金属材料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贵金属冶炼,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国内贸易代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煤炭及制品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销售,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仓储设备租赁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

主要股东:厦门建发盛海有色资源有限公司持股100.00%。

因合同对方信息保密,无法提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

(三)关联关系说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营口建发盛海有色科化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公司与合同对方当事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交易往来情况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营口建发盛海有色科化有限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未发生其他业务往来。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合同金额:根据合同测算,约为人民币24亿元(不含税),具体以实际为准;

(二)支付方式及支付进度安排:根据合同约定,每月按时支付;

(三)履行地点: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买方指定地块,新建的制氧装置所在的使用围墙界定的整个区域;

(四)履行期限:自启动之日起20年(启动日:买方开始调试、卖方开始提供供气服务的日期,暂定为2025年8月1日,以买方的书面通知为准。);

(五)生效条件: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六)签署时间:2024年3月21日;

(七)违约责任:合同执行中存在因公司原因,出现供气不足、无法供气或未能按要求供气等情况,导致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八)争议解决方式:如因本合同和由本合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与本合同相关的争议、争端或索赔(“争议”),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如果在上述协商开始后三十(30)天内,双方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则该等争议应排他地提交本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争议和诉讼期间,除争议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应照常进行。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属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相关合同,根据合同相关条款约定,公司需新建制氧装置和后备系统,预计将于2025年8月投产,对公司当期业绩无影响。若本供应合同顺利履行,将会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且能对现有业务之间的协同带来有益的帮助。

(二)本合同的履行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本合同而对上述合同对方形成依赖。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一)履约风险:合同双方均具有履约能力,但合同履约周期较长,在履行期间,存在因外部宏观环境重大变化、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客户需求变化以及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最终执行情况;

(二)违约风险:合同中已就违约、纠纷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如本合同执行中存在因公司原因,出现供气不足、无法供气或未能按要求供气等情况,可能导致公司承担违约的风险。

特此公告。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2日

本版导读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