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11 证券简称:宏微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4 转债代码:118040 债券简称:宏微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2,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对常州能量方舟新材料有限公司投资出资款2000万元,计提资产减值损失600万元(未经审计)。本次诉讼不会影响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鉴于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受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一、本次起诉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就公司与常州能量方舟新材料有限公司、许俊、马鹏翔、李震旦、上海凤皇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之间的合同纠纷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4年2月2日收到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苏0402民初973号〉。截止公告日,该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919521038
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华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赵善麒
被告一:常州能量方舟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MAC6HRN66C
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羌家村委东街26号
法定代表人:许俊
被告二:许俊
身份证号:42098219770714****
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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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三:马鹏翔
身份证号:61010419770423****
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四:李震旦
身份证号:31010419830206****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五:上海凤皇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BX2R781N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紫星路588号2幢4109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许俊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五被告签订的《增资协议》、《股东协议》;
2、请求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增资款人民币2,000万元并向原告支付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3、被告二及被告五对上述增资款的返还及利息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五被告共同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五被告签订了《增资协议》及《股东协议》。根据上述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一增资人民币2,000万元,认购被告一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111.111万元,其中111.111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剩余1,888.8889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增资完成后,原告持有被告一10%的股权,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及被告五分别持有被告一36%、27%、9%及18%的股权。同时,被告一设立董事会,董事成员为原告派出、被告二及被告三。2023年6月25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将2,000万元人民币增资款支付至被告一账户。
在增资完成后,原告发现在签署上述《增资协议》及《股东协议》的过程中,被告二为了达到对被告一的绝对控制权,违反《增资协议》的约定,以欺骗、胁迫等方式与被告三、被告四于2023年5月15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及《授权委托书》,被告二实际控制了公司90%的股权,并操控了董事会三分之二的表决权。
其次,被告二违反《公司章程》的约定,在未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私自通过内蒙古中晶科技有限公司、楚赟科技(绍兴)有限公司,由被告一以230万元每台的价格购得长晶炉设备10台,金额达2,300万元人民币。
最后,被告二于2023年12月12日组织召开董事会,最终在原告明确反对、被告三被迫弃权的情况下,被告二以《一致行动协议》为由,强行通过以公司全部设备作为抵押的融资租赁方案。
综上,被告二的种种行为剥夺了原告作为公司投资方、股东及董事正常参与管理经营的权利;五被告隐瞒原告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的投资目的无法实现;同时,被告二在投资及经营被告一过程中存在诸多不诚信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对常州能量方舟新材料有限公司投资出资款2000万元,计提资产减值损失600万元(未经审计)。本次诉讼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鉴于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受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本次诉讼系公司的依法维权行为,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同时,将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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