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 李鸿忠

各位代表:

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一、关于修法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

国务院组织法是关于国务院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律。1954年9月20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五四宪法,在同一次会议上,通过了第一部国务院组织法。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也是在这次会议上,通过了现行的国务院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根据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对国务院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作出规定,对于保障国务院依宪依法履行职责发挥了重要作用。施行40多年来,国务院组织法一直没有修改过。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战略高度出发,着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把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任务,按照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原则,大力推进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进程,党和国家机构职能实现系统性、整体性重构,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不断取得新进展新成效。党的十九大提出“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的重要任务。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监察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党的全面领导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国家机构组织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党的二十大强调,“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和组织结构,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对推进政府组织机构法定化作出明确部署。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有必要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修改国务院组织法,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等重要内容载入国务院组织法,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精神和成果通过法律规定予以体现,进一步健全国务院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全面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为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据新华社北京3月5日电)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