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上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银河上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年7月8日《关于准予银河上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042号)的注册,进行募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类别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交易型开放式。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5、本基金将于2024年9月2日至2024年9月13日向社会公开发售。本基金的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2种方式(本基金暂不开通网下股票认购)。其中,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24年9月11日至2024年9月13日,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24年9月2日至2024年9月13日。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网上现金认购时间作出调整,本公司将作出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适当调整募集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并予以公告。
6、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3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和认购费用,下同)。在募集期结束后,认购累计有效申请份额总额超过30亿份(折合为金额30亿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全程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当发生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如下:认购申请确认比例=30亿份/有效认购申请份额总额;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份额=投资者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份额×认购申请确认比例“有效认购申请份额总额”、“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份额”都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和认购费用。当认购发生部分确认时,认购申请确认份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将按照认购申请确认比例对每笔有效认购申请份额进行部分确认处理,因对每笔认购明细处理的精度等原因,最终确认的累计有效认购份额(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和认购费用)可能会略微超过30亿份。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7、本基金的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
8、本基金的网下现金发售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进行。发售代理机构请见“七(三)3、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各销售机构的办理地点、办理日期、办理时间和办理程序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9、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10、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单笔认购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万份以上(含5万份),超过部分须为1万份的整数倍。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但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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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者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销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12、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于投资人过错而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24年8月29日发布在本公司网站()等规定网站上的《银河上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募集相关事宜。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本公告将同时刊登在《中国证券报》。
14、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或者变更发售代理机构,敬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发售代理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发售代理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5、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或各发售代理机构咨询电话了解认购事宜。
16、基金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部门认可后,予以公告。本基金上市后,指定交易未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投资者只能进行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买卖,如投资者需进行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交易,须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到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17、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销售安排及募集期其他相关事项做适当调整。
18、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基金退市风险、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申购赎回清单标识设置风险和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存托凭证的风险、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风险、场内投资采用证券公司交易和结算模式的风险、未知价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上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但需注意,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使用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也不保证本金不受损失。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银河上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简称和代码
场内简称:上证红利
扩位简称:红利ETF国企
认购代码:530883
证券代码:530880
(三)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八)销售机构
1、发售协调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详见本公告“七(三)3、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4、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办理,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九)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基金将于2024年9月2日至2024年9月13日向社会公开发售。本基金的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2种方式(本基金暂不开通网下股票认购)。其中,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24年9月11日至2024年9月13日,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24年9月2日至2024年9月13日。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网上现金认购时间作出调整,本公司将作出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适当调整募集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并予以公告。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若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仍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十)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认购款项利息数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账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
(十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
本基金的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原则。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并应在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十二)网上现金认购
1、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例:某投资者通过网上现金认购10,000份本基金,假设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8%,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0.8%=8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1+0.8%)=10,080元
即投资者需准备10,080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2、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但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另有规定的除外。
3、认购申请: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者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
4、清算交收: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于网上现金认购结束后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5、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三)网下现金认购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现金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认购款项利息数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到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认购100,000份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0.8%,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10元,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100,000×0.8%=8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1+0.8%)=100,800元
净认购份额=100,000+10/1.00=100,010份
即投资者若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认购本基金100,000份,需准备100,800元资金,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10元,则投资者可得到100,01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3、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单笔认购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万份以上(含5万份),超过部分须为1万份的整数倍。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但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另有规定的除外。
4、认购手续: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销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5、清算交收:T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于T+2日内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现金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认购款项利息数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各发售代理机构将每一个投资者账户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汇总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行系统代该投资者提交网上现金认购申请。之后,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6、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2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二)本基金直销机构接受以基金份额申请的、单笔认购为5万份以上(含5万份),超过部分须为1万份的整数倍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
(三)发售代理机构接受以基金份额申请的、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且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和以基金份额申请的、单笔认购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
(四)募集期内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累计认购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开户与认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上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以下简称“上海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已有上海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尚无上海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需在认购前持身份证明文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上海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上海A股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1、如投资人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参与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和使用上海A股账户。
(2)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购前至少2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续。
2、如投资人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如投资人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不在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2)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人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购前至少1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四、本基金的认购程序
(一)网上现金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2024年9月11日至2024年9月13日的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网上现金认购时间作出调整,我司将作出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
2、认购手续:(1)开立上海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2)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3)投资者可通过填写认购委托单、电话委托、磁卡委托、网上委托等方式申报认购委托,可多次申报,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具体时间和认购手续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发售代理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二)网下现金认购的程序
1、直销机构
(1)本基金直销机构接受以基金份额申请的、单笔认购为5万份以上(含5万份),超过部分须为1万份的整数倍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
(2)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发售日的9:30至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3)认购手续:
投资者须先开立上海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然后通过直销机构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认购手续:
1)填妥并签署的《ETF基金网下认购业务申请表》;
2)已在本公司直销渠道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办理网下认购时需提供以下文件和材料:
个人投资者: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须同时出具本人及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投资人如未满十八周岁,须同时出示未成年人本人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件以及能证明监护与被监护关系的有效证件原件;《ETF网下认购投资者材料豁免说明函》;以及基金管理人以谨慎原则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证件。
机构投资者: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ETF网下认购投资者材料豁免说明函》;以及基金管理人以谨慎原则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证件。
3)未在本公司直销渠道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办理网下认购时需提供以下文件和材料:
个人投资者: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须同时出具本人及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投资人如未满十八周岁,须同时出示未成年人本人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件以及能证明监护与被监护关系的有效证件原件;《账户类业务申请书》《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个人税收居民身份申明文件》《投资者类型及风险匹配告知书》《个人投资者产品风险确认单》以及基金管理人以谨慎原则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证件。
机构投资者: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受益所有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账户类业务申请书》《授权委托书》《预留印鉴卡》《传真委托协议书》《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表》《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股东信息表》《CRS机构税收居民身份申明》《投资者类型及风险匹配告知书》以及基金管理人以谨慎原则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证件。
4)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个人及机构投资者并需提供有效的账户凭证,以证明所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与其开立该上海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时登记的证件一致;
5)个人投资者提供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机构投资者提供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个人及机构投资者并需提供有效的账户凭证,以证明所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与其开立该指定银行账户时登记的证件一致。
(4)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以“支票结算”或“电汇结算”方式通过银行汇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和兴业银行开立的直销专户:
A: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03492300040002433
开户行:农业银行上海卢湾支行
B: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1001252419200028889
开户行:工商银行上海市虹口支行
C: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10066726018150012655
开户行:交通银行上海第一支行
D: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1050161364000002080
开户行:建设银行上海浦东分行
E: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216200100102186749
开户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投资者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并确保募集期间每日17:00前到账。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网点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者若当日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则以足额资金到账日作为受理申请日(即有效申请日)。
至募集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认购款项将在基金成立后三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2)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3)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2、发售代理机构
(1)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发售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手续:
1)开立上海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办理指定交易在发售代理机构。
2)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者可通过填写认购委托单,同时填写委托该发售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的委托申请书。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具体认购手续以各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只能存入基金募集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人基金份额。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七、本次发行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1楼,22楼
法定代表人:宋卫刚
电话:(021)38568888
联系人:罗琼
网址: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34楼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成立日期:1994年01月21日
(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发售协调人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34楼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成立日期:1994年01月21日
2、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1楼,22楼
法定代表人:宋卫刚
公司网站:(支持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徐佳晶、郑夫桦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6号A-F座3楼(邮编:100045)
电话:(010)56086900
传真:(010)56086939
联系人:郭森慧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988号2602房(邮编510610)
电话:(020)88524556
联系人:王晓萍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3、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法定代表人:王晟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
(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
(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户服务热线:95536
网址:
4、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四)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600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李筱筱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联系电话:+86(10)85085000
传真:+86(10)85185111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汪霞
联系人:汪霞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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