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水因信息披露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
证券之星消息,3月12日太和水公开信息显示,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何文辉、徐小娜、姜伟因信息披露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4〕6号、7号、8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和《关于对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125号)、《关于对何文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124号)、《关于对徐小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123号)、《关于对姜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122号)(以下合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2017年起,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和水或公司)在江西省抚州市承做梦湖及凤岗河水生态治理项目,太和水未审慎考虑凤岗河项目的治理争议对收入确认的影响,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财会〔2006〕3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恰当估计凤岗河项目的完工进度,虚增2018年收入798.96万元。同时,太和水2018年虚增收入形成的应收账款一直存续并每年计提坏账准备,导致公司公开披露的2018年、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以及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中的坏账准备、利润总额不准确。根据公司于2024年1月27日披露的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因上述项目的违规收入确认相关事项,公司追溯调整后,相应调减2018年营业收入798.96万元、占更正前金额的比例为2.45%。此外,公司调减2018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619.35万元、占更正前金额的比例为6.33%,分别调增2019年至2022年净利润35.99万元、143.97万元、143.97万元、359.93万元,占各期更正前金额的比例为0.24%、0.89%、1.58%、2.20%。
处罚决定如下:
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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