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56 证券简称:辉隆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股本946,518,080股,其中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27,381,678股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故此次参与分配的股份为919,136,402股。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比例进行除权除息,参考价如下:实际现金分红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分配比例,即183,827,280.40元=919,136,402股×0.2元/股;每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金额÷总股本(含回购股份),即0.1942142元/股=183,827,280.40元÷946,518,080股。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1942142元/股。

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现将公司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情况

(一)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利润分配方案为:拟以实施2023年度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的可参与分配的股本数量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若在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后至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将按照“现金分红比例固定不变”的原则调整分配总额。

(二)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一致。

(四)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距离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946,518,080股)剔除已回购股份(27,381,678股)后的919,136,40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8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4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2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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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5月28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5月29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5月2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一)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5月29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二)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5月20日至登记日:2024年5月28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投资部

咨询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祁门路1777号辉隆大厦

咨询联系人:徐敏、袁静

咨询电话:0551-62634360

传真电话:0551-62655720

七、备查文件

(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公司有关利润分配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二)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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