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证券与敦化农商行纠纷二审胜诉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王彦琳 实习生 杨蕾)4月17日晚间,东北证券发布公告称,4月16日,公司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吉民终1号民事裁定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敦化农商行”)起诉本案构成重复起诉,裁定如下:撤销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1民初958号民事判决;驳回敦化农商行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约240.26万元,退还敦化农商行;东北证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约240.26万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次诉讼事项要追溯到2021年5月19日,敦化农商行以东北证券作为“东北证券长盈4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在该产品设立、募集和存续过程中未履行管理人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导致敦化农商行遭受重大损失为由,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东北证券提起诉讼,要求东北证券予以赔偿。
2023年11月17日,东北证券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于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敦化农商行2.94亿元及利息。
2023年11月21日,东北证券不服一审判决,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东北证券和敦化农商行之间的诉讼纠纷由来已久。2017年4月,昊融集团在“东北证券长盈4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到期后无法按期支付回购本金和溢价款,敦化农商行提起诉讼。2018年11月,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判决东北证券以案涉800万股吉恩镍业股票被处置时价格为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诉讼案件终结。敦化农商行于2021年5月再度提起诉讼,即前文所涉案件。
东北证券在最新公告中称,目前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一切正常。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一审原告的起诉,并对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根据二审判决,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及计提预计负债,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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